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2025/11/7 12:05:43
黑龙江省大庆市陈山律师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大庆市律师协会会员
律师执业证书编号:080827113957
电话:0459-8982183
手机:13304590183
邮箱:chenlushi_1@163.com
网址:www.daqinglaw.com
      www.daqinglawyer.com
地址:大庆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港
      A1-2座502室(大庆书苑南50
      米,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
      会东邻,乘35路到大庆书苑站
      下车)
企业诈骗 已回复
盗窃罪 已回复
湖北省宜昌奥美医疗用 已回复
起诉赔偿及登报赔礼道 已回复
这种情况出现的损失是 已回复
建筑咨询 已回复
股份财产 已回复
农村贷款 已回复
彩礼纠纷 已回复
离婚房产分割 已回复
我想离婚 已回复
离婚财产分割 已回复
社保与解除劳动 已回复
工伤事件 老板不予赔 已回复
有劳动合同但没参加过 已回复
老板不给工资 已回复
大庆律师网 网站声明
1、关于法律咨询;
     法律工作是一件非常复杂、非常严谨的工作,有时候一字之差,一词之差就是完全不同甚至是相反的法律概念。证据或事实的表述有时候略有偏差就会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有的当事人多头咨询,最后自己以为了解了法律观点自己仓促上阵,结果还是败下阵来就是这个道理。
   &nbs……
更多...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典型案例
明知他人以自己名义签订的合同,当事人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黑龙江律师大庆律师陈山律师
 
案情回放:
  某甲、某乙均系某A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张某为该公司的会计。2006年12月,张某以某甲的名义与某乙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某甲在A公司的股权转让给某乙,并约定了转让价格。某甲知道张某以自己的名义与某乙签定了股权转让协议,但认为其未授权张某且也未在协议上签字,协议对其不发生法律效力,故未作任何表示。协议之后,某乙要求某甲履行协议的相关义务,某甲认为其与某乙之间并无任何有效约定,拒绝转让股权。某乙起诉。
  本案的争议焦点即为:某甲明知张某以自己名义与某乙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而未作否认表示,该协议对某甲是否有效?
  某乙及其代理人称: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某甲知道张某以自己的名义与他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未作否认表示,应当视为同意,应当由某甲承担该转让协议的权利义务。
  陈山律师介入后经了解案情,认为,某甲不应当承担该股权转让协议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本案中,张某没有代理权即以某甲的名义与他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事后某甲拒绝追认,该协议对某甲不发生法律效力,应当由行为人张某承担责任。不存在例外的情形。
  本案的主要问题是,本人对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的合同是否要承担民事责任?应当来说,《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对这个问题的规定是不一致的。除去表见代理的情况之外(构成表见代理的,《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是一致的,被代理人都要承担民事责任的),《民法通则》规定本人需要对他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而《合同法》则规定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责任。应该适用哪一个规定?对于法律适用,从形式上来说,首先考虑的是法律位阶。两部规范性文件都是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法律位阶是一样的,不存在高低的问题。因此从法律位阶上是无法确定适用的。法律适用的原则是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一般来说,《民法通则》是有关基本民事行为的规定,涵盖了一般的合同行为在内,一般的民事行为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合同法》是合同行为的专门性规定,合同行为适用《合同法》的规定。本案的股权转让协议是一个合同行为,应当适用《合同法》的规定。相对于《民法通则》来说,《合同法》是特别法、新法,应当优先适用。
  从公平的角度来说,要当事人对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合同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不尽合理,也不现实。在《合同法》的规定中,具有要约内容的商业广告或者悬赏广告,视为要约。相对人一旦实施了该广告中的内容,合同成立。在这种成立合同的过程中,要约的相对人是不特定的。如果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本人如果知道了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作出了商业广告或者悬赏广告,就必须作出否认表示,否则就要承担责任。但是鉴于要约的相对人是不特定,本人是没有办法作出否认表示的。这种情形下要本人承担责任,显然不合理。《民法通则》规定的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既可以包括合同行为,也可以包括侵权行为。既可以是合法行为,也可以是非法行为(注意《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对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即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对于那种侵犯本人姓名权而从事的合法的或非法的行为,是否还坚持认为应当由本人对行为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呢?当然不可以。因此,对于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的合同,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责任,而不应该由本人承担责任。
大庆律师网 陈山律师 版权所有 中文域名:大庆律师.中国 大庆律师.cn

黑ICP备19001836号-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