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2025/11/7 10:43:50
黑龙江省大庆市陈山律师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大庆市律师协会会员
律师执业证书编号:080827113957
电话:0459-8982183
手机:13304590183
邮箱:chenlushi_1@163.com
网址:www.daqinglaw.com
      www.daqinglawyer.com
地址:大庆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港
      A1-2座502室(大庆书苑南50
      米,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
      会东邻,乘35路到大庆书苑站
      下车)
企业诈骗 已回复
盗窃罪 已回复
湖北省宜昌奥美医疗用 已回复
起诉赔偿及登报赔礼道 已回复
这种情况出现的损失是 已回复
建筑咨询 已回复
股份财产 已回复
农村贷款 已回复
彩礼纠纷 已回复
离婚房产分割 已回复
我想离婚 已回复
离婚财产分割 已回复
社保与解除劳动 已回复
工伤事件 老板不予赔 已回复
有劳动合同但没参加过 已回复
老板不给工资 已回复
大庆律师网 网站声明
1、关于法律咨询;
     法律工作是一件非常复杂、非常严谨的工作,有时候一字之差,一词之差就是完全不同甚至是相反的法律概念。证据或事实的表述有时候略有偏差就会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有的当事人多头咨询,最后自己以为了解了法律观点自己仓促上阵,结果还是败下阵来就是这个道理。
   &nbs……
更多...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典型案例
居间人的法律责任大庆律师黑龙江律师陈山律师
黑龙江律师大庆律师陈山律师
案情回放
2004年10月,甲受乙公司的委托,为该公司介绍了运输商丙,乙公司当即与丙就一批运往大庆市大同区的乙达成了运输协议,协议约定:丙负责将乙公司的一批乙运至大庆市大同区某商场,乙公司先行支付运费50%,其余运费待完成运输任务后付清。
    协议订立后,丙于2004年10月8日从乙公司装货出发后再无消息,大庆市大同区的公司也称一直未接收到乙公司发来的货物,并要求乙公司承担未能按期交货的违约责任。因丙所运输的货物现下落不明,且一直不能找到丙,故乙公司以甲充当中介,致使货物被运输商丙骗取,至今不能找回货物造成经济损失3万余元为由,将甲诉至法院,要求甲赔偿经济损失3万余元。
    被告甲在法庭上称,其给原告乙公司介绍运输商属实,但经其介绍,乙公司已与运输商丙之间另行达成了运输协议并开始履行,故其已经完成了中介人所该履行的义务,其对原告丢失的货物没有责任,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代理后法院判决:乙公司在委托甲联系运输户后,甲为该公司联系了运输商丙。后丙与乙公司达成运输协议,且已部分履行。因此,甲作为居间人,已按约定向乙公司提供了报告订约的机会,已履行了中介义务。乙公司以司机丙未将货物运输到协议约定地点,故要求居间人甲赔偿损失的请求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运输公司的诉讼请求。
陈山律师认为:居间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提供报告订约机会或为订合同的媒介,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在居间合同中,提供报告订约机会或提供交易媒介的一方为居间人,给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居间合同的居间人是作为促进交易双方成交而从中取得报酬的中间人,居间人虽然也是受委托人的委托为委托人作成交易服务的,但其在交易中仅是一个中介人,既不成为交易的当事人一方或其代理人,也不直接参与交易交易双方的谈判,在决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上并不直接体现居间人的意志。因此,在本案中,甲向乙公司报告了订约机会,即履行了其与乙公司之间所订立的居间合同中应负担的义务,且其并无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的情形,故不应该对乙公司丢失的货物承担赔偿责任,乙公司只能根据其与丙签定的运输合同,要求丙予以赔偿。
大庆律师网 陈山律师 版权所有 中文域名:大庆律师.中国 大庆律师.cn

黑ICP备19001836号-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