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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7 11:59:57
黑龙江省大庆市陈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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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营业的租赁房屋遭腾退责任归谁?大庆律师黑龙江律师陈山律师
黑龙江律师大庆律师陈山律师
 
案情回放:
    2004年6月,居民房主甲将一套房子出租给他人用于办美容院。结果,遭到同单元其他居民强烈反对。同年9月,居民联名向物业公司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公开信,要求制止在该房内开办美容院。工商部门接举报后,未给该店核准营业执照。 2004年12月,从事理发服务十余年的承租人乙欲租用该房经营美容美发业务,遂与房主甲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当日,承租人乙向房主甲预付三个月租金及相当于一个月租金的押金共计1.2万元。随后,承租人乙花4864元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同月15日,承租人乙向工商部门申请在租赁房屋内开办美容院。当月27日,该单元对此强烈反对的居民再次联名向物业公司及工商部门发出公开信,要求制止在该房内开办美容院。工商部门接举报后,对承租人乙的申请未予批准。2005年1月20日,承租人乙将承租房屋腾退给房主甲。
    2005年2月,房主甲起诉至一审法院称,依合同约定承租人乙违约需给付二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并需结算水、电、气、电话及房屋设备、物品损坏等各种费用,故要求承租人乙支付6300元房屋租金及6000元违约金。承租人乙反诉请求法院撤销合同。
 
   
    律师认为,承租人乙自己开始装修并办理美容美发中心申请注册工作时才得知该房屋二年前曾因周边邻居、居委会反对,工商部门未予批准美容美发营业执照。因房主甲在签订租赁合同时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应撤销租赁合同,房主甲返还1.2万元租金及押金,并赔偿装修损失。
    房主甲认为,自己的请求应主张。两人之间的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承租人乙应给付二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并需结算水、电、气、电话及房屋设备、物品损坏等各种费用。
    律师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房主甲明知承租人乙租赁房屋用于开办美容美发服务,但在合同订立和执行时,未向承租人乙披露年曾将房屋出租他人经营美容美发服务,因当地居民强烈反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予批准的情况,致使承租人乙在申办营业执照时因同样原因未被核准,而导致双方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房主甲的行为违反了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属于欺诈行为。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可见,本案合同是可撤销合同,由于房主甲的过错,故张对合同的解除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有违约行为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故房主甲应在合同解除后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返还房主甲所交的费用,并赔偿房主甲投入的装修损失。承租人乙实际占用了房屋,应按居民用房标准支付房屋使用费,但不能是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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