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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7 10:15:56
黑龙江省大庆市陈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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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山律师财产继承案件纠纷是否具有诉讼时效?大庆律师黑龙江律师陈山律师
黑龙江律师大庆律师陈山律师
 
案情回放:
    一九六八年继承人甲父亲死时留下六间房屋,继承人甲与兄妹共三人。由于当时工作需要,继承人甲和姐姐到外地去,就对哥哥说,房子留到以后再分。于是这六间房由继承人甲哥哥一人居住。一九八九年继承人甲哥哥去世,由继承人甲的两个侄子住这六间房。现在继承人甲已离休,想叶落归根,回故乡居住,向侄儿要两间房,谁知侄儿说:祖父已死二十余年,这房子一直由我父亲居住,早为我父亲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已明确规定,从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余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你现在已无权再要房了。
陈山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八条的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就继承关系来说,继承人甲父亲已故20余年,即继承开始20余年,已超过了20年的诉讼时效。但是,继承法第二十五条又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继承人没有表示,视为接受继承。”该纠纷中,继承人甲父亲死后,兄妹三人已讲明父亲留下的六间房屋以后再分,由其哥哥暂住。这说明继承人甲父亲的遗产未作处理,且继承人甲和其姐姐并未放弃继承,应视为他们是接受继承。所以这六间房在未分割前,应属继承人甲兄妹三人共有,该纠纷实际上是对共有房屋进行分割,属共有财产的析产纠纷,而不是继承纠纷,故不受继承时效的限制。
    因此,继承人甲完全有权分得这六间房屋中属于自己的份额。继承人甲可据此与其侄儿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与姐姐一起向房屋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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